一大《党纲》中的纪律规矩
中国共产党的百年非凡奋斗历程,始终以铁的纪律管党治党。从成立之初的50多名党员发展到今天的9100多万党员,没有“铁的纪律”是不可能发展壮大、走到今天的。1921年7月召开的党的一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第一个纲领》(简称“一大党纲”),为党的纪律建设奠定了基础。
现存一大党纲有15条(其中第11条内容空缺,实际是14条),900余字,条文简单、篇幅较小,但其中多个条款涉及广义上的党的纪律和规矩,包括组织纪律、政治纪律、保密纪律,及党内监督的有关要求,是党的纪律源头,播下了纪律的种子,奠定了纪律立党的基石。
通过认真学习、深入理解,一大党纲中体现了以下几个方面的纪律要求。
一、一大党纲中体现了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
尽管一大党纲中没有出现民主集中制的字样,但党纲第三条所述“本党承认苏维埃管理制度”,而“苏维埃管理制度”的核心即为列宁确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而且,共产国际1920年7月通过的《加入条件》明确指出,“加入共产国际的党,应该是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建立起来的”,所以说,建党之初作为共产国际一个支部的中国共产党,就把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注入了党的肌体。
二、一大党纲中的政治纪律
《党纲》第四条明确要求,“承认本党党纲和政策,并愿成为忠实的党员者,……都可以接收为党员”,“本党党纲”就是党纲中第二条的4点。党纲同时要求,“在加入我们队伍之前,必须与企图反对本党纲领的党派和集团断绝一切联系”。 这些,是对党员政治上的要求,是政治纪律的体现。
三、一大党纲中的组织纪律
《党纲》第十四条明确,“党员除非迫于法律,不经党的特许,不得担任政府官员或国会议员”。这一条虽然有较大争议,但最后达成暂时一致并写入《党纲》,明确党员参与公开的政务活动必须遵循严格的组织程序和组织纪律。
《党纲》第五条规范了党员入党的组织程序,明确了党员考察的主体责任。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确定了党的组织体系构建原则,规定了党员的组织关系管理体系。第十五条规定了修改《纲领》的原则条件。这些都是组织原则、组织程序的具体体现。
四、一大党纲中的保密纪律
中国共产党成立初期,处于非公开化状态,保密的要求特别重要,为此,《党纲》第六条明确,“在党处于秘密状态时,党的重要主张和党员身份应保守秘密”,要求党员同志保守“党的重要主张”,保守“党员身份”。强调保密纪律,这是中国共产党在高压环境下能够生存、巩固和发展的一个重要经验。此后,每一部党章、包括入党誓词中都特别强调“保守党的秘密”这条重要纪律原则。
五、一大党纲中的监督要求
《党纲》第十条明确,“……,可派他们到其他地区去工作,但是一定要受地方执行委员会的最严格的监督”;第十二条明确,“地方执行委员会的财政、活动和政策,必须受中央执行委员会的监督”。这两条明确了党内监督的要求、监督的内容、监督的主体等。
中国共产党早期创建者中的大多数一直关注着纪律。蔡和森是第一个提出“中国共产党”名称的人,他强调“须守党的‘铁的纪律’。党的组织为极集权的组织,党的纪律为铁的纪律”。毛泽东称赞他的主张“见地极当,我没有一个字不赞同”。因故未能出席一大的陈独秀,委托陈公博向大会提出了希望大会予以讨论的四点书面意见,其中第三点“曰纪纲”,就是强调纪律。
纪律是党的生命线。自诞生伊始,我们党就把纪律视为生命线。严明的纪律,是我们党创建、发展、壮大的根本保障,亦是我们党区别于其他一切政党和派别组织的独特优势和“政治基因”,更是我们党成为最具先进性、纯洁性和纪律性的领导力量的根本保障。在新时代,我们要认真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学习中国共产党历史,自觉强化纪律观念,不断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贡献更大的力量。
【链接】《中国共产党第一个纲领》
参考书目:《中国共产党的自我革命》 高波著
(监察审计处 陶永怀)
【链接】
《中国共产党第一个纲领》
一、我们的党定名为“中国共产党”。
二、我们党的纲领如下:
1.革命军队必须与无产阶级一起推翻资本家阶级的政权,必须援助工人阶级,直到社会阶级区分消除的时候;
2.直至阶级斗争结束为止,即直到社会的阶级区分消灭为止,承认无产阶级专政;
3.消灭资本家私有制,没收机器、土地、厂房和半成品等生产资料;
4.联合第三国际。
三、我们党承认苏维埃管理制度,要把工人、农民和士兵组织起来,并以社会革命为自己政策的主要目的。中国共产党彻底断绝与资产阶级的黄色知识分子及与其类似的其他党派的任何联系。
四、凡承认本党党纲和政策,并愿成为忠实的党员者,经党员一人介绍,不分性别,不分国籍,都可以接收为党员,成为我们的同志。但是在加入我们的队伍以前,必须与那些与我们的纲领背道而驰的党派和集团断绝一切联系。
五、接收新党员的手续如下,被介绍人必须接受其所在地的委员会的考察,考察期限至少为两个月。考察期满后,经大多数党员同意,始得成为党员,如果该地区有执行委员会,必须经执行委员会批准。
六、在党处于秘密状态时,党的重要主张和党员身分应保守秘密。
七、每个地方,凡是有党员五人以上时,必须成立委员会。
八、委员会的党员经以前所在地的委员会书记介绍,可以转到另一个地方的委员会。
九、凡是党员不超过十人的地方委员会,应设书记一人;超过十人的应设财务委员、组织委员和宣传委员各一人;超过三十人的,应由委员会的成员中选出一个执行委员会。关于执行委员会的规定下面将要说到。
十、工人、农民、士兵和学生等地方组织的人数很多时,可以派他们到其他地区去工作,但是一定要受当地执行委员会最严格的监督。
十一、(遗漏)
十二、地方执行委员会的财政、活动和政策,必须受中央执行委员会的监督。
十三、委员会所管辖的党员超过五百人或同一地区有五个委员会时,必须成立执行委员会。全国代表会议应委派十人参加该执行委员会,如果这些要求不能实现,必须成立临时中央执行委员会。关于执行委员会的工作和组织,下面将要更加详细地阐述。
十四、党员如果不是由于法律的迫使和没有得到党的特别允许,不能担任政府委员或国会议员。士兵、警察和职员不在此例。(此条在一九二二年第二次代表大会上曾引起激烈的争论)
十五、这个纲领经三分之二全国代表大会同意,始得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