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报】完善机制推进治理现代化
本报记者 罗书臻
建议名称:关于完善自动履行激励机制,运用法治方式推进治理现代化的建议
建议人:中国科学院宁波材料技术与工程研究所所长黄政仁等7名全国人大代表
2019年7月,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建立了全国首个当事人自动履行正向激励机制,在金融、行政、司法等领域实施联合激励措施,引导鼓励当事人自动履行法院生效裁判确定的义务,该机制经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深化推进后,在浙江多地法院得到了推广。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多致力于打造‘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惩戒机制,而对守信的褒奖激励相对缺乏,有必要通过正向激励补齐信用建设短板,进一步完善社会信用体系。”黄政仁关注到了浙江法院探索自动履行激励机制所取得的良好成效,于是,2020年全国两会上,他联合6名浙江代表团代表提出相关建议。
黄政仁等代表建议,应推动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制订更多正向激励“红利”政策,扩展更多应用场景,把自动履行正向激励机制纳入到社会诚信体系中予以推进,让诚信履行人员在融资信贷、创业租赁、行政审批、市场准入、招标投标等领域获得更多实惠。
针对当前“诚信信息孤岛”现象较为严重的情况,黄政仁等代表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建立全国诚信履行数据库,相关征信机构应将诚信履行信息纳入征信范围。
黄政仁等代表还建议,商业银行机构要积极开发“诚信履行贷”产品,在贷款授信额度和利率等方面给予诚信履行名单库成员相应优惠,在确保风险控制和风险管理要求不下降的前提下,加大诚信履行名单库成员续贷支持力度。
针对黄政仁等代表的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回复表示,将在依法推进失信惩戒的同时,注重发挥正向激励作用,尽快补齐守信褒奖激励机制短板;将继续大力推进与国家发改委、银保监会的信息共享工作,探索共享守信激励方面的数据信息;同时做好与相关单位的沟通协调工作,探索建立全国诚信履行数据库。
“鼓励当事人诚信履行,不仅能让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更和谐,也会让整个社会的运行和治理成本更低。” 黄政仁表示,希望引导鼓励当事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助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原文发布于2021年3月12日《人民法院报》第4版)
【原文链接】http://rmfyb.chinacourt.org/paper/html/2021-03/12/content_202146.htm?div=-1